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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555888金沙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


(重工商大〔2022〕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和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充分激发科研创新创造动力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重庆英才计划“包干制”项目实施方案》(渝委人才办〔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是指项目经费扣除管理费后的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包干使用。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无需编制项目预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与项目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据实开支,支出不设置科目限制和具体比例限制,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学校提供的项目配套资助经费不纳入“包干制”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允许科研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重庆英才计划“包干制”项目,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实行经费“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其项目资金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主要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权责的 具体分工,由《js555888金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学院、独立设置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包干制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以及社会科学类项目购置的设备耗材,可在设备费中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自然科学类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社会科学类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等费用;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科研经费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预算零增长要求限制。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聘用人员工作所在地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自然科学类项目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社会科学类项目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学校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支出:是指从项目经费中直接发放给我校项目组成员的激励性支出。绩效支出的额度和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自主确定。绩效支出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并按照《js555888金沙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放。

(五)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管理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到账总额5%的比例核定和提取。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结转、决算

十一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条 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十三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延续性研究或相关研究。

十四未通过结项验收或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项目经费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十五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研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建立协作机制,督促项目负责人合理规范使用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具体负面清单由学校科研、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学校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

十七对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十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学校此前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与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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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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